索 引 號: | 685000002/2019-3062550 | 責任部門: | 桂陽縣政府 | 文號: | 桂政辦發〔2019〕26號 |
簽署日期: | 2019-12-10 | 發文日期: | 2019-12-10 | 統一登記號: | GYDR-2019-01011 |
時 效 性: | 2019-12-10-2024-12-10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桂各單位:
《桂陽縣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桂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桂陽縣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含森林火災,下同)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和消防形勢持續穩定向好,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28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發〔2018〕36號)以及《郴州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郴政辦發〔2019〕2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縣直及省市駐桂有關單位和縣屬及以上重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負責組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委辦)牽頭具體實施。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和消防監督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貫徹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嚴格人、物、制度、環境“四要素”管理,堅決淘汰不安全落后產能,提升企事業單位本質安全水平。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筑牢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基礎。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
(七)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重點工作。
第六條 縣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統籌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等考核細則,經縣安委會審定后實施。
第七條 各責任單位要向縣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狀并嚴格兌現承諾,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事故考核時段為上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當年12月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和影響惡劣的一般性事故納入當年考核);當年度考核時段內查實的前三年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瞞報、謊報、補報事故,納入當年度考核。
第九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創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完成重點工作任務、對外宣傳先進經驗典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縣安委辦認定,報縣安委會同意后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一)鄉鎮(街道、工業園)綜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前7名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街道、工業園),不能評為優秀:
1.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省、市、縣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和消防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的;
2.經調查認定,對轄區外發生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且所屬的車或船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3.安全生產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辦)和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通報批評的。
(二)當年度考核時段內被評為省、市級示范鄉鎮(街道、工業園)的,可直接評為優秀(不占用優秀名額)。
(三)縣直和省市駐桂有關單位、縣屬及以上重點企事業單位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其中,縣直和省市駐桂有關單位分管行業領域事故起數超過前三年平均數的,不得評為優秀。
第十一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
(一)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工作“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單位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1.鄉鎮(街道、工業園)發生1起一般亡人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者發生1起一般亡人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生1起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的(不包括轄區內鄉鎮、街道無監管職權的事故,下同);
2.縣直和省市駐桂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按照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定;經調查認定,縣直和省市駐桂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不負有監管責任或不存在監管過失的除外,下同);
3.縣屬及省市駐桂企業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1.鄉鎮(街道、工業園)發生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發生1起較大火災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的;
2.縣直和省市駐桂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3.縣屬及省市駐桂企業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在年度考核之前,對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中“黃牌警告”“一票否決”規定情形的,由縣安委會予以“黃牌警告”預警告或者“一票否決”預否決;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并予以通報,責令其在通報后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縣安委會書面報告。被“一票否決”預否決的,由縣安委辦將預否決結果報送縣紀委縣監委和縣委組織部,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對“一票否決”單位和相關人員作出的相應限制性懲處措施的期限自預否決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逐步實現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責任單位每年11月12日前報送當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自評報告。縣安委辦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由縣安委會報縣委、縣政府審定后進行通報,嚴格兌現獎懲,并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獎勵辦法由縣安委會另行制定,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自預否決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扣發當年績效獎金。被“黃牌警告”的單位,當年不得參加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
第十七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所屬車或船在轄區外發生的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發生的一般道路交通、消防火災、農村農民自建房、學生溺亡等非生產經營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或責任認定情況,對有關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部門的考核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